要約在原則上撤銷需要滿足什麼
一、要約在原則上撤銷需要滿足什麼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將該要約取消,從而使其效力歸於消滅。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能夠有效地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但是也應顧及到受要約人的利益,以下幾種情形是不能夠進行撤銷的:
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2、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3、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主要區別是撤回是對沒有生效的要約,而撤銷是對已經生效的要約。
二、要約不能夠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不可撤銷的兩個情形有一是要約中有不可撤銷的表示,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並依其信賴行事。以下是要約不能撤銷的情形:
第一,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要約人已依賴該要約行事
1、要約中不可撤銷的表示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約人在要約中作一個有效的聲明,如“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
另外,還可以從要約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為推斷出來。對於要約中規定的承諾期限,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系確定,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為不可撤銷的要約,則可以推斷該要約為不可撤銷。如果當事人所在的法系確定,規定承諾期限不足以顯示要約的不可撤銷性,則可以推斷該要約並不是不可撤銷的。
2、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並依其信賴行事
這種情況適用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受要約人的信賴可源於要約人的行為,比如受要約人對要約人有所瞭解,或者以前在商業上就有來往等,因此相信要約人的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的信賴也可源於要約本身的性質,如對某一項要約的承諾需要受要約人進行廣泛的、費用昂貴的調查,或者某一要約的發出意在允許受要約人繼續向第三方發出要約。
受要約人基於對要約不可撤銷的信賴所做的行為,可以包括為生產所做的準備、購買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設備、負擔費用等等。只要這些行為在有關的貿易中可被視為是正常的,或者應是要約人所預見或者知悉的行為。
要約在原則上撤銷需要滿足要約生效,並且在承諾通知書發出前告知。要約不可以撤銷的情況有第一在要約理規定了要約不可撤銷,或者是受要約人為履行已經進行了相關準備,並且主張不可撤銷。一般受要約人進行的準備可能為已經購買了相關原料,租用相關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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