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議及其訂立程序是什麼?
一、集體協議及其訂立程序是什麼?
制定集體合同草案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或組長和副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審議
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説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頒佈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登記備案
集體台同簽訂後,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印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公佈
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什麼?
1、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祕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在當代的社會,集體合同的簽訂對於職工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這是關係到職工們的切身利益的行為,所以集體合同簽訂必須是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之上,必須要按照平等合作的原則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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