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違約責任中行紀人需要承擔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含對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實踐,行紀人在行紀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
1、從事行紀活動的費用依法由行紀人負擔,而委託人墊付的,行紀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或者相應減少報酬。
2、行紀人佔有購進或銷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滅失、毀損、缺少、變質、污染,應當對委託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買入行紀中,包括行紀人以自己費用再購進委託人所要求的委託物);行紀人對購進或銷售的物品佔有期內,發生第三人侵害時,應當承擔責任,賠償委託人的實際損失。
3、賣出的委託物由委託人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行紀人未經委託人同意而擅自處分該物,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在其損失範圍內負責賠償;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沒有合理處分該物,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行紀人未按照委託人委託指示辦理行紀事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代購的物品高於委託人指定的買入價,又未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委託人有權拒收該物品,或者由行紀人自己補足其差價;如果行紀人未經委託人同意,以低於合同規定價格銷售委託物,應當由行紀人賠償委託人的實際損失(補償其差額)。
5、行紀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對接受該委託事務的第三人行為承擔責任,第三人造成委託人損失的,行紀人應負責賠償。
6、行紀人對於購進物品存在的瑕疵,應當承擔責任。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該物品,並可要求行紀人繼續履行行紀合同或者賠償損失。
7、行紀人未按合同規定,將購入的物品或者代銷的價金及時交給委託人,應向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在辦理委託事務過程中,對於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託人的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除應補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還應當按未交付部分的總金額,償付委託人延期交付委託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8、行紀人對於自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負有直接履行的責任,若因行紀人自己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紀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外,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賠償委託人實際的經濟損失。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紀人應當向委託人履行第三人的義務;因此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第三人違約的情況下,行紀人承擔責任後,可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不過,因委託人的過錯致使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該不能履行時,委託人應當自負後果。
9、行紀人在行紀活動中因自己過錯造成委託人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紀人支付的違約金比例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但違約金數額不能超過委託事務的價值總額。此外,行紀人在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應依約定相應減少或者免除報酬。
綜合上面怕説的,行紀合同是由行紀人和委託人一起來進行簽訂的合同,對於此合同如果一方違反了合同的條款必定就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行紀人在處理任何事項中一定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以自己的名義處理是不能傷害到委託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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