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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補償

企業在下列情形下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補償

(一)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2008年1月1日以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