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個人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給補償金嗎
一、勞動者個人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給補償金嗎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自願離開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但在某些情形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勞動者個人終止勞動合同離職流程:
離職申請--離職審批--離職交接--薪資核算--離廠
1.離職申請:辭職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其他離職形式由其直接主管填寫。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1個月申請(以部門負責人簽署後的《員工離職申請單》提交到人力資源部之日起算)。
2.離職審核:《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後生效。
3.離職交接:離職到期之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離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所在部門:工作、工具、資料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課長級以上應有交接清單,其他員工如交接事項較多應另附清單。
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人力資源部:收回離職員工員工證、考勤卡、飯卡、工作服等物品,辦理退宿手續,計算員工考勤(實際工作日截止到通知離職日前一天),由經辦人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4.薪資核算:
辭職人員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辭退和開除人員在離職3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由人力資源部填寫《離職員工工資發放通知單》,報給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造冊發放。
5.離廠:離職員工辦理完上述手續後,由人力資源部開具《行李放行條》,離職員工憑《行李放行條》攜帶
一般情況,勞動者如果是自願離職的情況,只需要走正常的離職程序,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除非用人單位有違規的情況下正常離職,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如果是試用期,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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