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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違約履行的情況。比如説:不履行合同、拒絕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也叫強制履行、實際履行,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守約方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強制其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方式。比如通過判決或裁決要求債務人交付貨物、完成工作成果,或支付價款、報酬等。

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是什麼?

繼續履行雖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繼續,但與當事人依約自覺履行不同。它是法律規定的對違約方的一種強制形式,介入了法律的強制力。不論違約方是否願意,只要存在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它表明了對違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是否要求繼續履行,可以由當事人根據情況和需要加以選擇。如果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以便使當事人實現訂約時所期望達到的目的。但是,並不是什麼情況下都可以繼續履行。對於非金錢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採取繼續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屬破產財產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特定的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的。這些都表明已不能繼續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比如基於人身信賴關係產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務的合同,包括委託、合夥、僱傭等基於信任關係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賴於當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費用過高。即在經濟上不合理,履行將導致與所獲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費大量時間。比如船已沉沒,如果打澇則拆船合同的履行費用過高,得不償失。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在這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能採取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的方法予以補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民事合同不被履行以及民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形的時候,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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