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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繼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違約方應當承擔的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的責任。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繼續履行的適用除有違約行為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依據合同法規定,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為標準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
4、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請求繼續履行。是否要求債務人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是債權人的一項權利,他人不能強迫。但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則,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標籤: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