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繼續履行違約金能否主張,合理嗎?
一、合同繼續履行違約金能否主張,合理嗎?
合同繼續履行違約金是可以繼續主張的,這種情況是合理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二、違約金後是否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
違約金與繼續履行僅有遲延履行的情況出現時才同時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履行遲延在廣義上包括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受領遲延(債權人的遲延),狹義上是指債務人的給付遲延。
三、什麼情況要求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
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
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 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合同如果要繼續履行但是其中涉及到違約金的情況還是可以繼續主張對方賠付違約金的,這與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是不產生衝突的。如果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的,無過錯方可以主張由過錯方按照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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