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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一般有什麼程序

法律1.08W
審查起訴一般有什麼程序
審查起訴一般有什麼程序
審查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公訴階段,為了正確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具有訴訟意義的活動。審查起訴的程序包括:
一、審閲案卷材料。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偵查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
三、聽取被害人意見;
四、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五、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