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的概念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峻,我們國家對於環境的保護也提上了日程。相應的法律法規陸續的出台,都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環境。而與環境保護相對的則是環境污染損害。環境污染損害的概念到底指的是什麼呢?接下來,就由本站的小編帶着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關信息吧。
一、環境污染損害的概念是什麼?
從字面來看,環境損害可作“對環境的損害”以及“經由環境的損害”兩種解釋。其中前者即人類活動使環境遭受的不利影響,表面上看損害的對象是環境,實質上由於人在環境中的地位及與環境的密切關係,“對環境的損害”也是對人的損害,只是未必表現為人的直接損害,而是間接的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損失;後者即由於環境問題而帶給人類的損害。
環境法上的環境損害應採廣義概念,包括對環境的損害和對人的損害。對人的損害是現行侵權行為法已經明確規定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而對環境的損害是現行侵權行為法尚未明確規定的損害,包括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實質上是對公共環境利益的損害。這兩種環境損害往往是同一行為的不同後果,並且相互聯繫。需要注意的是,對人的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是明確的,即財產或者人身受到損害的人;而對環境的損害,其賠償權利人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明確,需要考慮其損害後果的公共性。由於環境“就其本身固有的屬性來説,為了公眾的利益應委託於公共機關來維持、管理”,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對環境的損害實質上就是對公共利益的侵犯,賠償權利人應由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來充任,一般應當是政府或者一定範圍內的公眾集體。
因此,雖然環境法上採環境損害的廣義解釋,但從制度設計的技術角度考慮,可以將環境損害的對象等同於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以避免不必要的混亂。具體來説,環境損害的對象包括作為個體的自然人、法人等普通民事主體,以及公眾——往往由政府和其他組織來代表。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過錯和因果關係是什麼?
1、無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因果關係推定原則。
環境污染的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要存在因果原因,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損害結果的實施直接或間接產生的。
由上可知,環境污染損害的概念主要指的是人類自身的活動,給環境帶來了不可磨滅的損害。這種損害是一種消耗環境資源的過程。資源一旦枯竭,環境一旦惡化到無法支撐的程度,將會給人類帶來毀滅性的災害。在此本站的小編衷心的希望大家保護好我們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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