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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後分居離婚需要賠償對方嗎

離婚2.06W

再婚後分居離婚需要賠償對方嗎

一、再婚後分居離婚需要賠償對方嗎?

不需要,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一方出於過錯侵犯了對方因配偶關係而產生之權利並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在離婚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應給予相應的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分居多長時間算離婚?

婚姻關係解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經民政部門登記,二是到法院訴 訟離婚。所以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離婚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律途徑。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起訴到法院經調解無效應 准予離婚,但不是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更不是離婚前必須先分居兩年。法院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斷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分居只是認定感情破裂的 因素之一。分居時間的長短不是離婚的程序和方式。要想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去辦理。

三、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 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 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 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 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 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無論是再婚還是初婚都不能以分居為理由要求對方進行賠償。而且,處理夫妻之間婚姻關係上的很多事情大家不應該把再婚特殊看待的。再婚之後因各種因素還是決定要離婚的話,在自願給對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下法院不會干預,但是,只因為分居對方就堅決要求自己賠償也是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