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35條第1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內容有
《民法典》關於違約方解除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適用條件:僅適用於非金錢債務,除了金錢債務之外的其他合同債務,債務人對非金錢債務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3.適用情形: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該種債務的履行。
(1) 事實不能,是指基於自然法則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的滅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法律不能,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構成的履行不能,如出賣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的履行不能。
第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不適於強制履行是無法繼續履行,履行費用過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第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繼續履行成為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現上述三種情形,債權人不能再請求繼續行,但是並不妨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二、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應怎麼處理
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時,一方違約造成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以上就是對《民法典》535條第1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內容有什麼的相關解釋。在法律中也有如何支付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的相關規定。如果合同因違約解除,則應該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若合同中有違約金的規定,則按照合同中規定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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