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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主要是對刑事訴訟當中的一些程序問題作出規定的法律,為的是法官能夠更好的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保證案件的程序公正。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刑事訴訟法解釋當中第155條的具體內容吧。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第2張

一、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第3張

二、立法理由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1、刑事犯罪人往往為學歷低下,收入低下,進城務工羣體,賠償能力不足,與其判空,不如不判;賠償少,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尚有意願給付,如果判多了,很多人的心理是既然賠不起,乾脆一分不賠,反而得不到賠償;

2、打了不罰,罰了不打,既然已經受到刑事制裁了,則可以減輕賠償;

3、侵權責任法第5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刑訴法特別規定的,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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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