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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能否起訴違約金

一、沒簽合同能否起訴違約金

沒簽合同能否起訴違約金

如果當事人籤個合同的時候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那麼當事人起訴主張違約金的話,一般是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支持的。但是,當事人如果主張的是賠償損失的話,一般的話這種情況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違約金作為逾期付款時的違約責任,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才可以向對方主張。如果事前沒有約定,則不能要求對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買賣雙方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一方違約時,是否適用違約金責任,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並未就違約金進行約定,就不能向對方主張違約金。

二、合同違約金如何確定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民法典違約金過高的一個註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綜上所述,針對這個問題,答案是這樣的,如果當事人籤個合同的時候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那麼當事人起訴主張違約金的話,一般是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支持的。但是,當事人如果主張的是賠償損失的話就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