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擅自訂立合同對公司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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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代表,其行為之意思往往代表着公司的意志,在實踐中,很多法定代表人常常在職權範圍外以公司名義從事相應的法律行為,那麼對於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擅自訂立合同,是否對公司仍有效呢?
對此,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的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行為應當認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又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據此,我們可以知道,除非合同相對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否則合同對公司仍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的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行為應當認定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對此,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的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行為應當認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又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據此,我們可以知道,除非合同相對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否則合同對公司仍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的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行為應當認定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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