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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效力是怎樣

所謂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麼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

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效力是怎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