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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代理權簽訂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代理權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的,是無效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做出法律行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代理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這類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未取得代理權簽訂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