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的定義是什麼
一、要約邀請的定義和特點
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依此定義,要約邀請具有以下特點:(1)要約邀請是一種意思表示,故應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2)要約邀請的目的在於誘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而非與他人訂立合同,故只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而非訂約行為;(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二、要約邀請和要約的區分標準
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既十分重要,又相當複雜,各國立法和實踐主張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對招標、投標、懸賞廣告等行為性質的認識也不盡相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理論和實踐,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主要有以下標準:(1)根據法律規定區分,即如果法律規定某行為為要約邀請或要約,應依其規定處理。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有此規定;(2)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區分。例如,如果當事人在其訂約建議中申明“以我方最後確認為準”,就表明其不願受對方要約的約束,因而屬要約邀請;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裝上標示“六折出售”字樣及價格,則為要約,如標明為“樣品”,則為要約邀請;(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加以確定。例如,甲對乙稱“我有位於某處的房屋一棟,願以低價出售,你是否願意購買”,因沒有標明價款,不能認為是要約;若甲明確提出以20萬元出售該房屋,則構成要約;(4)根據交易習慣加以區分。出租車停在路邊攬客(豎起“空車”標牌),如根據當地規定或行業習慣,司機可以拒載,則此種招攬是邀請,反之,則可視為要約;(5)根據訂約提議是向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區分。向不特定人發出者,大都為要約邀請,如商業廣告等。
要約邀請的定義和要約的定義相互聯繫又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能否正確地區分要約邀請和要約這兩者的定義將關係到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當事人的利益,因此,當事人應當瞭解特定情況下對方的意思表示所代表的的真實含義,區分清要約邀請和要約。以上是本站小編所做的簡單總結,當事人應當根據自身案情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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