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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侵犯他人權益訴訟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在正常的觀念裏,簽署合同的厲害關係只存在當事人的雙方,對他人的利益並無關聯。但是有些合同的簽署就會對第三人的利益造成影響,侵害他人利益。那簽訂合同侵犯他人權益訴訟都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簽訂合同侵犯他人權益訴訟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問題要具體分析。只有與無效合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訴的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不能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第三人一般不能主張他人之間的合同無效。這樣,原告若進行合同之債的起訴,則沒有訴權,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以原告的身份起訴,因此,第三人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特別是原告資格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是起訴實質要件的規定,按照這一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就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是對行使起訴權人的資格要求,也是提起訴訟的人能夠成為原告的條件。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財產權、人身權或其他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是與他人直接發生了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訴,要求法律保護。這在民事訴訟理論上稱之為訴的利益,確定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的訴訟,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時才可提起。直接利害關係是一種權利、義務的衝突關係,屬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它只能是現實存在的一種已然狀態,不可能是將來發生的或然狀態。

如果原告的合法權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與別人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上的爭議,就不能也無需提起訴訟;如果其與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係,或者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而構不成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不能作為原告起訴。基於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第三人要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其必須符合原告的條件,如果合同與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既使該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只有當無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才能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否則,法院不應受理第三人的起訴。

一、法律依據便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主要是我國的相應的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情況有惡意串通,對他人的利益造成影響的。我國的相關當事人也可以提出相應的訴訟要求,對自己的損失要求進行相應的賠償,來擬補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