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會構成後履行抗辯權嗎?
一、附隨義務會構成後履行抗辯權嗎?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後履行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2、須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多有先後順序。如法律未有規定或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定;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一旦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就消失了,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哪些情形能適用後履行抗辯權
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租金。
2、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會。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交付了八千噸大米,尚欠二千噸,買方應當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付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以上就是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情況,對於附隨義務來説,雖然並沒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違約情況,但如果涉及到一方存在違反附隨義務的情況,也是需要按照先履行抗辯權的相關認定和算是來進行適用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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