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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附隨義務的後果是什麼?

一、不履行附隨義務的後果是怎樣的?

不履行附隨義務的後果是什麼?

附隨義務不履行的後果是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基於對給付利益的侵害而應承擔之違約責任。可是當被侵害人的固有利益也受到了損害,當事人可否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可以請求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由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責任。

二、違反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與責任構成要件

1、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他人損害發生之後,據以確定損失由何人承擔的原則。單單歸責原則本身並不能決定責任成立有無,它只是為責任的成立尋找根據和理由。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原則。過錯原則指以當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根據的原則。過錯推定指在某些行為構成中,法律推定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是有過錯,當事人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免責。無過錯原則指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只要當事人實施了某種行為,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總論採用了無過錯原則,而在民法典分論中卻規定了不少的過錯責任。民法典中規定了附隨義務,卻沒有規定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後果。因此依類推,有學者認為應當採用民法典總論中的無過錯歸責原則。而合同分論中的諸多過錯責任,又讓人對此項推定產生懷疑。

2、責任構成要件

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構成要件是指違反附隨義務所要承擔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兩種違反附隨義務的情況,一為違反給付義務同時也違反了附隨義務;一為僅違反附隨義務。對於前一種情況,一般要求符合違約的構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隨義務來單獨主張。因此本部分所言構成要件是指單獨違反附隨義務的情形。

附隨義務作為合同的附加義務,是擁有着與正式的勞動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並且簽署附隨義務的協議書也是在雙方都自願同意的基礎上籤約的,因此一旦不履行也屬於是一種違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簽訂時一定要對於內容多加註意,有異議的部分一定要及時提出。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所進行的一些合同方面的履行的話,那麼通常情況下都是由於當事人在合同當中所進行了簽訂相關的內容,這就是在合同當中約定的一種具體的義務,一旦不履行的話,那麼需要為此而承擔出一定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