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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構成違約嗎

不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構成違約嗎
合同的附隨義務雖不是合同內容組成部分,但卻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具有法定義務的性質,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通常情況下,不履行合同附隨義務只發生不完全履行的效力,債權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