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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附隨義務訴訟構成違約嗎?

一、不履行附隨義務訴訟構成違約嗎?

不履行附隨義務訴訟構成違約嗎?

不履行附隨義務訴訟會構成違約,合同的附隨義務雖不是合同內容組成部分,但卻是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具有法定義務的性質,附隨義務的內容並不自始確定,依老實信用原則而存在。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附隨義務。

二、合同義務有哪些特徵?

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係進入特殊密切聯繫的關係,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係,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佈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而非任意性規範,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三、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着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3、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説很多合同在簽署之時就會產生附隨義務,比如民事主體在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單位不得向其他的機構透漏職員的基本信息,職員也不能向單位領導之外的其他人泄露公司項目的信息,一旦違反了這些附隨義為,就會被認定為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