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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的程序是怎樣的,遺產分割有時效限制嗎

遺產分割的程序是怎樣的?遺產分割有時效限制嗎

遺產分割並不是人們想象中那麼簡單的,各個繼承人分一點財產就完了。其實,嚴格來講,遺產分割也是有一整套程序的,那到達遺產分割的程序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遺產分割的程序是怎樣的

我國,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1、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遺產的分割。遺產分割應注意把握以下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例如,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再如,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二、遺產分割有時效限制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民法典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後,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繼承開始後,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並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民法典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在進行遺產分割之前,需要先對可分的遺產作出一個統計,也就是上文説的析產,之後先償還死者生前合法的債務,之後剩餘的財產才能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關於遺產分割的程序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資陽律師。

標籤:分割 時效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