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嗎?
一、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嗎?
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
放棄繼承的時間,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後提出.
二、放棄繼承權後悔,能否恢復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
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徵得他人的同意。由於放棄繼承意味着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也意味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税款、債務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放棄繼承與繼承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繼承法》對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作明確的規定: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有效。
(3)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願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這種放棄是無效的。
(5)放棄繼承的效力應從繼承開始計算。也就是説,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他從繼承一開始就沒有了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產是針對於繼承者所留下來的財產,對於這份遺產一般是由繼承者來獲得,但如果有繼承者要放棄遺產的話,那麼就需要等到在分割遺前之前而提出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其它繼承者的權利,只要一旦放棄一般是沒有在恢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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