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效力與遺囑的效力哪個優先
一、遺贈扶養協議效力與遺囑的效力哪個優先?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遺囑繼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表明,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贈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須未喪失受遺贈權;
6、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
三、遺贈扶養協議的寫法是什麼?
遺贈人:
扶養人:
因年老,患 等病,身體衰弱。 家中無人照料,長期以來依靠 照顧。經雙方邀約,願意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並請 作證,雙方承諾履行以下協議:
1、 願將自己的樓房一套,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房產證( )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傢俱、雜物,全部贈給 。 在 去世後即受領上述全部財產。
2、 保證繼續悉心照顧 ,讓老人安度晚年。至 去世之前供給其衣、食、住、行、醫療等全部費用,並保證 的生活水平保持全市平均水平以上。 的飲食起居的一切照顧由 承擔。 去世後由 負責送終安葬。
3、 在房產證辦好之後,積極協助 辦理房產證過户手續,將該房產過户到 名下。
4、如果扶養人 有 行為,遺贈人 可以解除此遺贈扶養協議。
5、如果遺贈人把 又處置給他人,構成對此遺贈扶養協議的違反,扶養人 可以 。
6、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五份, 各執一份,證人 , 各保存一份。
遺贈人 (簽字蓋章)
扶養人 (簽字蓋章)
證明人: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遺囑雖然是單方法律行為,可遺贈扶養協議不是的,特別是遺贈扶養協議當中所確定的扶養人是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當事人本身對被繼承人就沒有扶養義務,在當事人盡了扶養義務的情況下,就有權利按協議約定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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