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後又簽訂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合同生效後又簽訂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衝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3、雙方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範圍,明確補充主合同是在原來的範圍之內生效還是有所變動、如何變動等。
4、補充協議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和必要條款,或者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就沒有簽訂補充協議的必要了。
二、補充協議的相關規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對合同進行補充的方法應該按照順序進行,首先應由當事人進行協議補充,在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即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當事人經協商但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才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後一種方法對合同予以補充的主體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而不是合同當事人。
三、補充協議的內容限定
1、一般情況下,補充協議不能涉及主合同約定的主要標的物,不能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修改。如果要對主合同進行實質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正常的變更或建築面積等的變化,就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簽證來進行。
2、特殊情況下,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需要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合同,以及經過招投標的合同,其條款一般不能在補充協議中隨便更改。但是,現實中由於合同雙方在主合同簽訂後往往需要訂立一些與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價款方面)的補充協議,按照招投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這樣的補充合同中的內容是具有相應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
3、從理論上説,經過備案的以及經過招投標的合同,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籤證,應再度進行備案。至於這種備案是否是強制性的,如何進行備案,目前法律上並無新增的管理規定,可以參考當地備案部門的相關要求來決定。
由以上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瞭解到,合同生效後又簽訂補充協議,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與合同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同時小編也為大家整理出來了一些關於補充協議的問題。這只是小編的簡單介紹,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的幫助,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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