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簽訂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效力1.31W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契約,倡導的是意思自治,即在不違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的具體內容條款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補充協議是對部分合同內容作修改、增加、刪減約定,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有時候補充協議的約定是優於原合同的,因為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出現新的情況或不足等情形而做的新的約定。民事合同到期後其權利義務即終止,合同終止後就不存在補充協議的問題,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已終止的合同有新的意思表示要達成合意,那麼合同當事人簽訂的所謂“補充協議”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應當分情況而定,如果補充協議只是對主合同除期限之外的部分條款作的補充性約定,則該補充協議可能因為主合同到期終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一種情況是補償協議本所就是對主合同期限及主要條款作出的約定,即為一份新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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