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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中如何承擔責任

一、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中如何承擔責任

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中如何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條規定“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技術轉讓合同是一種技術權益的轉移,即採用合同形式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使用權和技術祕密等的使用權轉移給受讓人。與其他類型的技術合同不同,轉讓人轉讓的是某一項技術成果,不是利用公知的技術知識為對方提供諮詢服務,因此,轉讓人有義務保證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不會導致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該侵權責任由轉讓人承擔。但是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説,如果當事人可以約定此侵權責任由某一方承擔,且此種約定優先於民法典而適用於雙方當事人。

二、技術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不是普通的物質商品,而是屬於智力成果的範疇。

技術轉讓合同以轉讓特定和現有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技術祕密使用權和轉讓權為內容,不包括轉讓著作權,不包括轉讓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也不包括不涉及專利或者祕密技術權利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所訂立的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的內容複雜,涉及轉讓技術的範圍、轉讓的對象、受讓人使用轉讓技術的範圍和方式;技術的保密、使用費的支付,以及對使用技術產生的新的技術成果的歸屬等,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的,還要明確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當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訂立的合同,須經中國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3、技術轉讓合同所轉移的是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技術轉讓合同的形式表現為某種具有物質載體(如圖紙、資料、磁盤等)的技術文件或者技術方案在當事人之間轉移,但作為無形財產的技術成果並不因此而與原主體分離,並不會因成果的移交就能排除雙重使用,這是由技術成果的無形性和可複製性決定的。這是技術轉讓合同與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不同的地方。

説到技術轉讓,很多時候進行的都是計算機軟件技術、專利技術等的轉讓,此時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利益,是必須要簽訂一份技術轉讓合同的。而在產生技術轉讓合同糾紛的時候,也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承擔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