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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的風險責任應該誰承擔?

一、技術合同的風險責任應該誰承擔?

技術合同的風險責任應該誰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兩種。前者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後者是指當事人各方為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當事人一方發現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二、技術合同成果分享規定

第一,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

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如果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第二,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如果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如果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專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則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但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專利。

三、技術合同的注意事項

1、技術開發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為避免以後產生無謂的糾紛,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技術開發合同的性質。不同的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特別是對於技術開發合同而言,更要明確是委託開發還是合作開發。那種雖然在開發中提供了資金、設備、人力但並未參加實質性研究開發工作的合同應當屬於委託開發合同。不能以合同名稱來判定合同的性質從而導致當事人對合同性質產生誤解。

2、委託技術開發合同中,根據合同法第331條和332條的規定,當事人的主要義務均為法定義務。因此,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也要履行。但是為了能夠更好的履行合同,最好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義務加以細化。比如項目名稱、研究開發成果的具體標準、履行期限。計劃、進度、方式、地點、當事人的保密義務、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驗收的標準和方法、研究開發費用的支付方法和方式、開發項目中某些關鍵術語的解釋、爭議的解決方法、違約責任以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等。將上述內容明確化有助於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的責任,準確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3、當事人應當特別注意開發項目失敗時的判斷標準。最好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何種情況下開發項目失敗屬於技術風險,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如果是技術風險,則應約定如何分擔損失。

4、在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是在日後糾紛產生時能使自己處於有利地位的最佳方式。在履行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技術開發合同本身的複雜性。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因主客觀原因的限制存在一些過錯,只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沒有對研究開發工作造成消極影響的,當事人就不應無休止地挑剔對方履約缺陷,動輒不加區別地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開發失敗的風險已經出現苗頭時,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法第338條的規定及時通知對方並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擴大的損失部分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

綜上所述,一旦在技術合同生效期間面臨了難以預估的風險,那麼該風險的承擔者就要按照合同事先規定的承擔者來承擔。如果合同事先沒有規定風險的承擔着,那麼該風險就要由合同當事雙方進行承擔,屆時雙方進行協商分擔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