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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陷阱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陷阱有哪些?

(1)陷阱一:顯失公平的工程價款支付方式

實踐中,有許多承包方為了減少自己的風險,往往會約定在工程完成一半的時候就要求對方支付大部分價款,因為雙方大多采用分期付款的情況下,如果不多加註意,很容易忽視百分比背後隱藏的風險承擔不對等的情況,讓自己處於不利地位。雙方約定支付價款方式的時候不僅要約定支付具體價款,還應約定支付的方式。

合同中經常會表述為“在完成多少工程量之後支付價款”,這種表述的不確定性會給支付價款的一方拖欠工程價款的理由,解決辦法是雙方協商具體的約定在完成多少工程量,交付相應某些具體的資料或者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以何種方式支付到指定的賬户。需注意的是對合同中已約定按照固定價或包乾價結算工程款的,一方又請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該主張。

承包方最擔心的事情莫過於建好合格工程但沒能受到工程價款,為了減少賴賬對承包方合法利益的損害,法律規定承包方有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甚至是擔保權人所具有的優先受償權,即建設工程被拍賣、變賣後所獲的工程價款應該先支付給承包方。但承包方還可以通過設定擔保、約定違約金的方式減少權利的損害。

(2)陷阱二:消極的沉默

由於欠缺法律知識,沒有收到相關資料等原因,權利方若不積極的行使權利,其意思表示則會按照法律推定,這可能同權利方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依照《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關於結算文件的規定,發包人在收到施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按照法律的推定則會被認為認可該文件,因此若對結算文件有意見則應積極主張。另外,法律還規定了權利人沉默則推定為否定意思的情況。在訴訟時效方面,付款方式的複雜使得不同的價款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各異,如果錯過了維護權利的最佳時機,欠款很可能要不回來,變為壞賬。可見,在權利上沉默並不是明智之舉,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

(3)陷阱三:模糊的竣工驗收程序

竣工驗收關係到最終責任承擔的問題,在實踐中驗收程序往往約定的比較粗糙,對於承包人來説所應交付的資料、交付的時間、工程辦理的手續、材料工程的質量標準等問題都關係承包方是否能請求對方支付工程款,發包方能否在在工程質量不合格時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除此之外,完成竣工驗收程序的時間點關係着結算款、質保金的支付起算點和訴訟時效問題,可見竣工驗收程序約定明晰的重要性。

(4)陷阱四:通用的建設工期

承包方和發包方常常會為了前期準備工作的簡便性,直接將通用合同拿來作為雙方的建設施工合同。通用合同實質上是格式條款,是為了反覆使用的合同,合同上的條款並不是法律的強制一定要遵守的,雙方可以根據工程的複雜性修改通用合同。若承包方逾期沒完成工程,其需對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不能盲目將通用合同拿來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