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對於這種民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也有權請求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三)受欺詐、脅迫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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