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附隨義務是否可訴
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對於附隨義務的訴訟時效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附隨義務應不可單獨作為訴訟請求起訴畢竟針對法律上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附隨義務的特點有哪些?
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徵: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於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係中附隨義務居於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關係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後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屬於私法範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三、附隨義務的種類
債之關係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髮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脱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合同法》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條、第247條、第265條、第301條、第416條則作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因為付隨義務是不確定的,所以,為了避免相應的法律風險,只能是提前就在主合同當中把應該遵守的一些義務提前約定清楚,哪怕該義務是付隨義務也要提前寫。畢竟針對法律上規定的那些比較模糊的事項起訴的話,起訴結果到底是怎樣的也不好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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