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附隨義務分為哪些
(1)通知義務,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協助義務,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條、第247條、第265條、第301條、第416條則作了規定。
(5)保密義務,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二、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區別
界定附隨義務,須明確其與合同法上的其他義務之區別,這些義務主要是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給付義務,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上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保護雙方的權益和約束對方,一方不履行附隨義務也是變相的違約,會承擔法律風險。不過在這裏建議一下,最好把自己所有合法的要求都寫在合同的條款裏,因為這樣會避免一些鋼精給抬槓,也省去不少口水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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