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和解協議,對方不履行義務怎麼辦?
一、法院執行和解協議,對方不履行義務怎麼辦?
和解執行協議簽訂後,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執行協議,申請執行人享有“或執或訴”的選擇權。如果被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只能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這實際上變相限制了和解協議中違約責任條款的適用。因為沒有違約成本,被執行人可以任意違約,這使得執行和解協議對被執行人的約束力大大降低,顯然有悖於公平原則。
和解執行協議簽訂後,申請執行人不得任意反悔。只要被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履行法律義務,申請執行人不得反悔;申請執行人反悔要求恢復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有關機構申請提存;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給付金錢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提存。被申請執行人經人民法院辦理了提存手續後,和解執行協議履行完畢,人民法院就可以結案。
二、執行和解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執行和解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執行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自願性,即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本着互諒互讓、自願處分的原則進行協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內)都不能強迫當事人進行和解,在非自願基礎上或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的執行和解都是無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協議同樣是無效的。
3、靈活性,即和解協議的形式靈活,和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比較,多了一項書面要求,但這也只是將人們在執行中的普遍作法予以確認。法律上不苛求和解協議的形式,當事人口頭協議的,執行人員將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即可。
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和解協議之後,一方不履行義務,對方有或知或訴的權利。執行和解具有自願性,執行和解雙方當事人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和解協議。執行和解具有合法性,和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損害國家的利益。執行和解具有靈活性,簽訂協議的形式靈活。執行和解具有非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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