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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訴訟在合同簽訂地點的法院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雙方是可以約定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或者是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仲裁是速度比較快的,但是仲裁是一裁終裁,並且選擇了仲裁是不能再適用訴訟的,關於糾紛訴訟在合同簽訂地點的法院是怎樣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糾紛訴訟在合同簽訂地點的法院是怎樣的?

一、糾紛訴訟在合同簽訂地點的法院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利許可合同違約訴訟要怎麼解決?

專利合同糾紛案有哪些解決方法?

解決專利糾紛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我國《專利法》規定了協商、訴訟、專利管理部門調處等方式。

1、協商。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訴訟。

專利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專利管理部門調處。

專利糾紛當事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檢索報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等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由此得知,專利合同糾紛案當然也是包括協商、訴訟或者是直接由專利登記中心的管理部門從中調停的。不過具體的也是要結合引發專利合同糾紛的具體原因才能確認解決方法的,如果已經涉及到了一些原則性的,沒辦法退讓的情況,可以抓緊時間準備證據針對專利合同糾紛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關於糾紛訴訟在合同簽訂地點的法院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合同簽訂之後,雙方一般是會在合同當中約定違約的條款還有因為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但是合同的雙方是具有較大的自由性質的,如果可以協商的話儘量採取協商的辦法,沒辦法的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