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起訴地必須在簽訂地點嗎?
一、合同起訴地必須在簽訂地點嗎?
合同起訴地並不一定在簽訂地點,有約定履行地按約定,或者按實際履行地。具體屬於什麼合同,決定起訴地,根據《民訴總則》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專。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屬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各種不同的合同類型確定的起訴地是怎樣的?
1、 對於買賣合同來説,有約定管轄地的則按照約定的進行,如果沒有約定管轄地的但約定了交貨地點的,則按照交貨地點為合同糾紛的管轄地;
2、 如果合同實際履行的地點和合同中約定的地點不一樣的,則按照實際履行的地點為管轄地;
3、 承包合同的合同糾紛管轄地為承包方的所在地;
4、 租賃合同的合同糾紛管轄地為租賃物所在地;
5、 貿易合同的合同糾紛管轄地為接受投資的一方的所在地;
6、 如果是在交易場所之內的證券合同,則合同糾紛管轄地為交易場所;如果交易場所之外的證券合同,則按照付款方所在地確定管轄地;
7、 保險合同糾紛:根據被告人的住所地、保險物的所在地為管轄地;如果保險物是運輸物或者交通工具的,則按照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該交通該工具的註冊地、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為合同糾紛管轄地;
8、 票據糾紛:根據票據的支付地、被告人的住所地確定管轄地。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地址,如果票據上沒有註明付款地址的,則按照付款人的住所地確定;
9、 運輸合同糾紛:根據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確定合同糾紛管轄地;
10、 不動產合同糾紛:根據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合同糾紛管轄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合同起訴地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確定起訴地,在提出起訴行為前,還需要按照司法機關的相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據,只有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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