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在哪個法院起訴是合法的?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爭議。比如合同違約、損失賠償、解除合同、合同無效、一方要求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等爭議。
民事訴訟的管轄權:是指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也就是説案件由哪個法院審理。
要想弄清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主要從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個放向來掌握,同時兼顧專屬管轄和指定管轄對合同糾紛的影響。
1、級別管轄:(不可約定)
就是一審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情況下一審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案件由中級、高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基層人民法院設於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比如: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某縣人民法院。實踐中,多數的合同糾紛都在基層法院審理。
2、地域管轄:(涉及合同糾紛時可約定)
知道了級別管轄後,那麼,一審案件具體由哪個市或哪個區人民法院審理?這就要研究地域管轄。針對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原則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還規定了五種合同糾紛可協議管轄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所以,為了避免將來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而去“外地”訴訟,在與他人簽署合同時,在合同最後的“爭議處理”中可以約定:“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訴。”但要注意,這裏的“某某人民法院”必須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一。
3、專屬管轄:(不可約定)
涉及專屬管轄的必須由法律規定的專門的法院管轄,涉及該類的合同糾紛是不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比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產生的糾紛。
(2)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指定管轄:(不可約定,由上一級法院裁定)
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目的是為了解決因管轄不明而產生的爭議。如果您的合同糾紛管轄產生了爭議,是可以由上一級法院指定某一下級法院管轄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合同訴訟的程序以及合同訴訟的條件等,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了民事訴訟出現問題的時候,要及時的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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