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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38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況;
2、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
3、租賃物的保管、保養和維修;
4、租賃物的交付、驗收、交貨地點和用途;5、租金的幣種、金額、利率、支付日期;
6、租賃合同的期限;
7、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等;
11、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依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
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