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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卷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第一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融資融卷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甲方(指投資者,下同):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

乙方(指證券公司,下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

第二條 合同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第三條 合同應對融資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賬户、融資與融券交易、擔保物、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強制平倉等專業術語進行解釋或定義。

第四條 合同應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資融券交易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載明批准文件名稱及文號),具有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資格。

(二)甲乙雙方均自願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用於融資融券交易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擔保的資產未設定其他擔保,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

(四)甲方承諾如實向乙方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資信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的各類文件、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對甲方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瞭解,並同意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管部門、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單位報送甲方的融資融券交易數據、信用證券賬户註冊資料及其他相關信息。

(五)甲方自行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和損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

(六)甲方承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合同應載明開立信用賬户的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方向乙方申請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户,作為乙方“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的二級賬户,用於記載甲方委託乙方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甲方用於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户只能有一個。甲方信用證券賬户與其普通證券賬户的姓名或名稱應當一致。

(二)甲方按照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户,作為乙方“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的二級賬户,用於記載甲方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甲方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户。

第六條 合同應約定融資融券特定的財產信託關係,具體如下:

(一)信託目的。甲方自願將保證金(含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下同)、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以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生孳息等轉移給乙方,設立以乙方為受託人、甲方與乙方為共同受益人、以擔保乙方對甲方的融資融券債權為目的的信託。

(二)信託財產範圍。上述信託財產的範圍是甲方存放於乙方“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和“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內相應的證券和資金,具體金額和數量以乙方“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和“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實際記錄的數據為準。

(三)信託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甲方對乙方“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和“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內相應證券和資金設定的信託成立。信託成立日為信託生效日。

(四)信託財產的管理。上述信託財產由乙方作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與甲、乙雙方的其他資產相互獨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債權、債務的影響。

(五)信託財產的處分。乙方享有信託財產的擔保權益,甲方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權,甲方在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後,可請求乙方交付剩餘信託財產。甲方未按期交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時,乙方有權採取強制平倉措施,對上述信託財產予以處分,處分所得優先用於償還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

(六)信託的終止。自甲方了結融資融券交易,清償完所負融資融券債務並終止合同後,甲方以乙方“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和“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户”內相應的證券和資金作為對乙方所負債務的擔保自行解除,同時甲乙雙方之間信託關係自行終止。

第七條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保證金比例及計算公式、保證金可用餘額計算公式、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範圍和折算率、標的證券範圍,並載入以下內容:

(一)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前,應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額保證金;保證金提交後,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甲方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應符合證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規定。

(二)甲方提交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產生的孳息等,整體作為擔保物,擔保乙方對甲方的融資融券債權。

(三)乙方有權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確定、調整本公司標的證券範圍、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範圍及折算率。

(四)當甲方提交的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比例時,甲方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和合同約定,轉出超出規定比例部分的擔保物。

(五)甲方按照前款規定提取擔保物的,應提前兩個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請。

第八條 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信用額度、融資融券期限、融資利率和融券費用及相應的計算公式等事項,並載入以下內容:

(一)融資融券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期限順延的,應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情形;融資融券期限從甲方實際使用資金和證券之日起計算。

(二)融資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按照甲方實際使用資金和證券的天數計算。

第九條 合同應對融資融券交易的主要業務操作環節加以約定,並載入以下內容:

(一)乙方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變化、乙方財務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或調整對甲方的授信額度,並向甲方提供融資融券交易所需資金和證券。

(二)甲方應在證券交易所及乙方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內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甲方發出的超出乙方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三)甲方應妥善保管信用賬户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資料,不得將信用賬户、身份證件、交易密碼等出借給他人使用。

(四)乙方為甲方建立融資融券交易明細賬,如實記載甲方融資融券交易的情況,供甲方查 詢。

(五)乙方應對甲方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並向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報告,按照其要求採取限制甲方相關證券賬户交易等措施。

第十條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維持擔保比例和計算公式、補倉時間、補倉期限、補倉後應達到的維持擔保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補倉的通知方式。約定內容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合同應約定乙方強制平倉的各類情形、平倉開始與停止條件、平倉順序等事項。合同還可以約定,如甲方逾期償還債務的,乙方將收取違約金,並明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合同還應載明,若甲方擔保物被全部平倉後,仍不足以償還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的,乙方有權向甲方繼續追索。

第十二條 合同應約定甲方清償債務的範圍、方式、期限以及債務清償後信用賬户的處理方式等有關事項,並載入以下內容:

(一)甲方應當清償債務的範圍,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資金和證券、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證券交易手續費、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甲方可以在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時償還對乙方所負債務,也可以在與乙方協商後,提前償還對乙方所負債務。

(三)甲方從事融資交易的,可以選擇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方式償還對乙方所負債務;甲方賣出證券所得資金,應當首先用於償還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甲方從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選擇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乙方融入的證券。

第十三條合同應約定在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當出現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範圍和折算率調整;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調整;標的證券範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資融券交易權限;司法機關對甲方信用證券賬户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甲方信用證券賬户記載的權益被繼承、財產細分或無償轉讓等特殊情況時,對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的處理方式。

第十四條 合同應約定融資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權益處理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合同應約定: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為甲方的利益,按“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記錄的證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乙方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甲方的意見,並按照甲方意見辦理。合同還應明確約定乙方徵求意見的具體方式。

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的權利;配售股份的認購權利;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的權利等。

(二)合同應約定:以證券形式分配投資收益的,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户”內,並相應變更甲方信用證券賬户的明細數據;以現金形式分配投資收益的,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户”;乙方在以現金形式分派的投資收益到賬後,通知商業銀行對甲方信用資金賬户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三)合同應約定:甲方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甲方在償還債務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資金。合同還應明確約定甲方對乙方進行補償的具體方式、數量、金額。約定的補償方式、數量、金額應公平合理。

(四)合同應約定:甲方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户和信用證券賬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上述事務由甲方承擔辦理責任。

第十五條 合同應載明通知與送達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方詳細聯絡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郵政編碼、指定聯絡人(應當為甲方本人或通過書面授權指定的聯絡人)、固定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移動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合同還應約定,甲方聯絡方式變更時,通知乙方的方式和時間。

(二)乙方履行各項通知義務的方式,如自行籤領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郵寄書面通知、電話通知、公告通知等。合同還應約定,乙方以上述方式發出通知後,間隔多長時間,視為該通知已經送達甲方。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對賬服務的方式,如網站或電話交易系統查詢、發送電子郵件查詢、郵寄對賬單查詢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對賬單,應載明如下事項:

1、甲方授信額度與剩餘可用授信額度;

2、甲方信用賬户資產總值、負債總額、保證金比例、保證金可用餘額與可提取金額、擔保證券市值、維持擔保比例;

3、每筆融資利息與融券費用、償還期限,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委託價格、數量、金額。

第十六條合同應明確載入因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政策法規修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導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應責任的條款。

第十七條 合同應約定導致合同終止的各種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方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或解散;

(三)乙方被證券監管機關取消業務資格、停業整頓、責令關閉、撤銷;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或解散;

(五)其他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終止情形。

合同還應約定,出現以上情形時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交易的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 合同應約定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仲裁或訴訟方式選擇一種)。

第十九條 合同應明確約定合同成立與生效條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數等事項。

第二十條合同應明確載明“乙方確認已向甲方説明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不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甲方確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

合同還應規定,合同應由甲方本人簽署,當甲方為機構投資者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

融資融券合同是證券公司與客户據以建立法律關係,約定權利義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活動,明確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文件。制訂的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應當詳細、具體,對在融資融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項加以明確約定;不得再採取簽署補充協議等方式對有關事項加以約定。

標籤:融資 合同 融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