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衞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
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
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比如試用期、保密內容、競業限制條款等等。但是就勞動者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兩種,除此之外,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格外約定需要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但要是雙方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則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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