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作為犯罪處理規定是什麼?
一、現在不作為犯罪處理規定是什麼?
不作為犯罪處理規定是按照具體的不作為類型的犯罪的量刑標準,來進行一個具體的處罰,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之本質特徵。因此,無論是純正不作為犯還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犯罪構成,莫不以之為首要條件。所不同的是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僅由法律明文規定,而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除此之外,還有更廣的來源,性質要比前者複雜得多。
二、職務上或業務上所要求履行的義務
在我國刑法中,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十分廣泛,主要分佈在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九章瀆職罪和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職務或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一般都規定在有關的規章制度中。如倉庫管理人員有義務要管理好倉庫的財物,如不盡職責,以致財物大量變質或被盜,他就要負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還有如值班醫生有救護人員的義務,值班消防人員有滅火的義務,幼兒園保育員有救護幼兒的義務。我國刑法第21條第三款規定,緊急避險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三、不純正不作為犯什麼意思?
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甚至放任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等。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學者眼中,對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認識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是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該觀點是我國目前的通説。
(2)認為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了法規中以作為形式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純正不作為犯。這種觀點是目前的通説。
(3)認為不實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為並因此而導致一定結果構成的犯罪叫不純正不作為犯。這種觀點目前是的通説。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不作為犯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態,其構成之複雜,再加之我國目前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只是通過刑法理論予以確認,在現行刑法中並無相關明文規定,因此對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認定比較困難。
綜上所述,我們國家對於具體罪名的量刑處罰的話,都是必須要有法可依的,是在刑法當中的每一個條文當中都必須要找到具體的依據,比如説不作為類型的犯罪的處理原則的話,跟普通的案件是一樣的,但必須要有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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