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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之訴條文包括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之訴條文包括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之訴條文包括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單獨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單獨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隻能夠針對於原來的民事訴訟案件發起的單獨請求。能夠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當事人是特別的主體。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雖然當事人他沒有參與到原來的訴訟案件中成為原被告雙方,但是當事人他認為他針對原被告雙方的訴訟標的都是存在着單獨請求權的,而且原被告雙方的訴訟案件的判決,最終是影響到了第三人的相關利益,那麼它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理由有哪些?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説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説,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能夠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僅僅是針對於原來的訴訟案件中的第三人,這個第三人他是隻和原來的訴訟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並不是哪一個第三人都可以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中的發起人,因為如果是在原來的案件中,不管是從雙方當事人的標地也好,或者是法院的判決也好,都是侵害到了第三人的相關利益,那麼第三人他才可以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