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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需要簽訂合同嗎?

保險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又稱分保合同

再保險需要簽訂合同嗎?

一、再保險合同

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發生再保險分出業務的企業,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6 號——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將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資產,並調整各項準備金的賬面價值。

二、合同特徵

(一)再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一方為再保險分出人,另一方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分出人是根據再保險合同,有義務向再保險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費,同時有權利就其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從再保險接受人獲得補償的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是根據再保險合同,有權利向再保險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費,同時有義務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人。

(二)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不論原保險合同是壽險合同還是非壽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的標的都是再保險分出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再保險合同不具有直接對原保險合同標的進行賠償或給付的性質,而是以補償再保險分出人對原保險合同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為目的,即對於原保險合同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損失,先由再保險分出人全額進行賠償或給付,再將應由再保險接受人承擔的部分攤回,由再保險接受人向再保險分出人進行補償。

(三)再保險合同獨立於原保險合同,這主要體現在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承繼關係。一方面,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接受人與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險受益人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或業務關係,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接受人無權向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費,原保險合同的保險受益人無權直接向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接受人提出索賠要求;另一方面,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不對其履行補償義務為藉口而拒絕、減少或延遲履行其對保險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義務。[1]

三、合同特點

再保險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又稱分保合同。與原保險合同比較,其區別為:

1、合同的主體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主體則都是保險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

2、合同的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的標的或是財產,或是再保險學人身;再保險合同的標的則是承保的風險責任。

3、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的性質或是補償性,或是給付性;而再保險合同因發生於保險人之間,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因而,再保險合同的性質是責任分攤性。

再保險合同是獨立的合同,但又以原保險合同作為基礎。具有普遍意義的保險基本原則,也適用於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可以根據不同的基礎分類:

按再保險的方式分為比例再保險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前者以保險金額為基礎;後者以賠款金額為基礎。這兩大方式的劃分,是根據不同時期的客觀需要,適應不同要求而產生的。每一類型中又可分為不同的幾種方式。

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可以分為臨時分保合同、合同分保合同和預約分保合同。臨時分保合同是根據業務需要臨時選擇分保接受人,經協商達成協議,逐筆成交的一種分保辦法。合同分保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預先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在一定時期內對一宗或一類業務進行約定的一種分保方法。預約分保合同是介於合同分保和臨時分保之間的一種分保方法。

四、主要內容

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締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保險期限,包括合同開始和終止時間;執行條款,包括再保險的方式、業務範圍、地區範圍及責任範圍;除外責任;保險費的計算、支付方式及對原保險人的税收處理;手續費條款;賠款條款;賬務條款,即賬單編送及賬務結算事宜;仲裁條款,規定再保險合同仲裁範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險合同終止條款,規定終止合同的通知,訂明特殊終止合同的情形;貨幣條款,規定自負責任額、分保責任額、保費和賠款使用的貨幣以及結付應用的匯率;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再保險合同;賠款規定等。

再保險合同的條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雙方權利保障條款、其他條款。

共同利益條款是關於雙方共同權利的規定,即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保險費的獲得、向第三者追償、保險金賠付、保險仲裁或訴訟等方面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險人在維護雙方共同利益的情況下,有權單獨處理,由此而產生的原保險人為自己單獨利益以外的一切費用由雙方均攤。為維護再保險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條款一般還規定,再保險人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以外的賠款和費用,也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合同規定的限額以上的賠款和費用。

過失或疏忽條款是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事故發生以及原保險人在執行再保險合同條款時,由於原保險人的過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損失,再保險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雙方權利保障條款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應保證對方享有其權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原保險人應賦予對方查校賬冊,如保單、保費、報表、賠案卷宗等業務文件的權利;再保險人則賦予原保險人選擇承保標的、制定費率和處理賠款的權利。

其他條款是保險合同一般應具有的共同條款,包括:締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保險期限;再保險的險種和方式;保險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定等。

凡是合同在我們簽訂的時候都需要小心謹慎,一旦沒有看仔細,那麼就要為自己的馬虎承擔後果。再保險需要簽訂合同嗎的答案是肯定的:一定要籤。只有合同約束人,也只有這樣事情才會變得簡單而順理成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瀋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