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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兩建築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天津某兩建築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2007年8月,因被告B公司需要建設A公司廠區相關工程,便與A公司簽訂了《某某施工協議》(以下簡稱該協議),該協議約定由原告承建一系列基礎工程,合同最終造價以實際工程量和合同單位計算。後雙方又分別於2007年12月及2008年1月簽訂了相關《補充協議》,同時雙方結算上述工程的工程款為,但被告卻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相關工程款項,至今被告人拖欠原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多次催要未果。

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1年12月A公司,與益清律師事務所建立委託代理關係,律師在詳細瞭解案情後認為,此案焦點在雙方核定款項的上有出入,律師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最終提起訴訟

2012年1月,我律所代理A公司提起訴訟,提供證據如下:

1、雙方法人身份證明,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某某施工協議》《補充協議》

4、轉帳憑證

5、證人證言

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庭審中律師發表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二、原告已經完全按照該證明書的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被告人至今未能如約承擔其應盡的義務;

三、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違約金。

裁判結果

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師的建議,但是鑑於B公司支付能力有限,法院組織調解,達成如下協議:

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且支付相應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