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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常用建築材料檢測合同

建設工程常用建築材料檢測合同

建設工程常用建築材料檢測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方就的部分項目委託乙方進行檢測的事項和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並共同信守合同各項條款。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檢測內容

1、工程名稱:

2、委託內容:包括鋼筋、混凝土、水泥、砂、石等材料及土工試驗的普通檢驗和見證檢驗。

第二條:檢測費用和結算

1、檢測單價按有關規定和甲乙雙方商定的價格收費(見附件);

2、檢測費用累計達到萬元結算一次,甲方收到乙方的結算單據後10個工作日內結清;

3、乙方向甲方提供4份檢驗報告(原件)。超出部分按叁元/份計。

第三條: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負責對見證材料出具相關證明;

2)及時提供建築材料的試件;

3)及時和乙方進行結算。

2、乙方責任

1)負責到甲方工地現場進行收樣,承擔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

2)嚴格按照國家規範及當地相關規範、法規等對甲方提供的建築材料進行檢測,並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公正;

3)乙方要及時向甲方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報告出具的日期必須在試件到期後七個工作日內;

4)乙方在收款的同時向甲方開具相同數目的正式發票。

第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能及時出具材料檢測報告,由此而影響到甲方後續工作的進行,每延誤一天按延誤報告所有材料試驗總價的1%進行處罰;

2、由於乙方的原因對材料的試驗檢驗發生錯誤,需無償重新進行試驗檢驗,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3、甲方收到乙方的結算書後,需進行審核確認並辦理相關付款手續,每延誤一天按結算額的1%進行處罰。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按以下方式的其中一種予以解決:

1)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當事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制訂補充協議或承諾,補充協議或承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並生效。雙方義務完成後,合同自行解除。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方各執肆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