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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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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

對於“如何處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呢?”回答如下

自2021年以來,南京建鄴區法院受理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63件,建築工程領域的買賣合同糾紛46件、租賃合同糾紛78件。在這些建設工程領域的案件中,各地各級法院存在很大差異,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影響司法的權威性。 當前,隨着各地城市化建設的加速,建築工程領域的涉訴矛盾糾紛處於高位運行狀態,自2021年以來,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63件,建築工程領域的買賣合同糾紛46件、租賃合同糾紛78件。在這些建設工程領域的案件中,存在大量違法分包、轉包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情形,當發生建築材料、設備等買賣、租賃欠款糾紛時,對承擔付款義務的主體、責任分擔,以及表見代理如何認定等問題的處理,各地各級法院存在很大差異,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嚴重影響司法的權威性,亦不利於構建健康、穩定的建設市場交易秩序。 一、存在的問題及特點 1、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嚴重。在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普遍存在建設工程總承包方承包工程後,進行違法分包、轉包甚至層層分包、轉包的情況,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法律關係複雜,也是導致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的重要因素。在我院受理的涉及建設工程的187件糾紛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的有123件,約佔所有建設工程類案件的2/3。為了規避法律、法規,有的當事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名稱進行規避處理,如《某項目勞務施工合同》、《某工程合作協議》等,還有的實際施工方與總承包人、合法分包人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僅加蓋公司的項目專用章、資料專用章,甚至加蓋虛假印章等情形,但是實質上均是對工程進行違法分包、轉包。 2、權利人索要欠款困難。實際施工方(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以轉(分)包人、承包人或者個人名義,對外簽訂建築材料、設備的買賣、租賃合同,而出賣方、出租方又怠於或疏於對合同主體的審查,當建設工程施工結束後,實際施工方採用躲避、惡意拖欠等方式拒付貨款或租賃款,而總包方以及上一級違法分包、轉包單位以合同上印章虛假、未加該單位印章等為由,以合同相對性進行抗辯拒絕付款,給債權人維護權益造成困難。 3、不同法院處理結果不一。對於賣方、出租方起訴要求給付欠款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判決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包工頭承擔付款責任;有的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判決在工地的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有的判決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並以違法分包、轉包方對工地未盡管理義務為由,判決其他違法分包、轉包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還有的判決違法分包、轉包方承擔清償責任,發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另外,對於權利人只起訴實際施工方,應否追加所有的違法分包、轉包方及發包方為被告,各地法院也意見不一。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驅使、監督不到位。在建築領域,建設單位通過合法途徑將工程總承包給有資質的建築公司,可這些建築公司出於經營成本以及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慮,在公司本身並沒有充足建築隊伍和機器設備的情況下,分包、轉包,甚至層層轉包、分包應運而生,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高價引進、低價轉出,從中賺取所謂的管理費,由於在實踐中缺乏有力的監督、懲罰措施不到位,使得這種亂象屢禁不止。 2、法律法規不完善、指引性文件或判例缺乏。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並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及結算方式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主要針對建設工程內部結算,對於施工方對外從事買賣、租賃等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尚無完善的權威性規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上級法院也缺乏處理類似糾紛的案例指引。 3、各級法院不同業務條線審判思維、裁判尺度不一。建設工程領域相關的材料買賣和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在一審中一般被作為傳統民事案件,如屬於自然人主體之訴,大多由基層法院民一庭或人民法庭審理,單位之間的訴訟,則作為商事案件由民二庭審理。但在二審階段,此類案件一般由受理建設工程案件或商事案件的專門庭室審理。對基層法院民一、法庭進行日常業務指導的主要由上級法院的民一庭負責,而民事和商事審判在審理思維、裁判尺度把握上有一定的差異,對法律規定和原則的理解與認識也不盡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業務溝通和指導的質量。例如,部分基層法院以違法分包、轉包方對工地未盡管理義務為由,判令所有違法分包、轉包方對材料、設備等欠款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但二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僅要求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 三、應對措施與立法建議 1、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行政監督職責,對建設工程領域的違法分包、轉包現象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對於發生過違法分包、轉包的企業和個人,應記入企業或個人的信用檔案並進行公示,加大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於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後果,行政執法單位和司法機構應加大宣傳力度,並結合法院案件審理情況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企業發出司法建議,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規範建築市場秩序。 2、提高專業化審判水平。對於所有涉及建設工程的所有相關案件,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均可設立專門的業務庭進行專業化審理,二審法院對於此類上訴案件歸口管理,達到有效溝通、及時指導的效果。對於暫時無法設立專門業務庭室的法院,可先行成立審理此類糾紛的專業合議庭,上級法院也可定期對審理該類糾紛的法官進行業務培訓,從而增強對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的裁判能力。 3、完善立法,統一建設工程領域各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明確違法行為人的責任承擔。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制定相關實施意見,規範對該類糾紛的處理方式,統一法律適用和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以規範整個建築市場秩序、打擊違法分包和轉包現象為出發點,適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當欠款糾紛發生時,各違法分包、轉包人應為其違法行為產生的一系列後果承擔相應責任,參照工程款結算的原則和規範,由法院判令買賣、租賃合同以外的總承包人、違法分包人、轉包人對欠款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發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否則,合法承包人或具有相應建築管理資質、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將工程進行違法分包、轉包,卻不履行相應的工地、工程上的管理義務,也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只是坐收漁利,這樣不利於保護正常的買賣、租賃市場交易秩序,也等於變相地鼓勵了非法的轉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