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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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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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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效力是如何認定的?

一種意見認為甲公司的抗辯成立?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凳事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在其發出解除通知後只要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因此解除通知己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因此合同己經解除,在合同解除後乙公司便不能再要求其履行合同。如果乙公司對於合同是否解除有異議,則應當向法院起訴確認,在其未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訴訟的情況下,合同己經解除。

另一種意見為:乙公司沒有違約行為,因此甲公司不能以解約通知的方式來解除合同。

王曄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甲公司的理解邏輯出現了問題,先讓我們看一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是什麼: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規定的則是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

因此解除通知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乙公司存在使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行為在先,如果乙沒有該行為,則甲方無權解除合同,那麼甲方的解除通知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中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乙公司的行為導致其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其發出的解約通知不必然發生解除的效力。同時因為甲方發出瞭解除通知,其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這種情況下,乙方可以向甲方發出解約通知,甲方未在法定時間提出異議時,合同解除,界時甲方還需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