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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66條和第567條的規定,合同解除產生合同關係消滅的一般法律後果,具體表現為: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麼?

(1)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將來履行相接受履行的義務

此效力後果《民法典》表示為: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合同解除後能否請求賠償損失,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民事立法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其一為排斥主義,即規定當家人在解除合同時不能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若請求損害賠償則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兩者互相排斥,不能並存!其二為並存主義、規定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但採此種做法的國家在損害賠償範圍上又有區別。我國法律一直堅持第二種做法,承認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於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立法卻未予以明確。我們認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致的損失和恢復原狀所致的損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3)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這些條款繼續有效,仍可以作為處理善後事宜的依據。上述效力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後果。此外,合同解除還牽涉到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這就是解除前債權債務關係如何了結,即合同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是維持現狀還是恢復原狀。這個問題實質牽扯到對於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如果合同解除並無溯及力,則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係維持原狀不變,當事人對已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民法典》第566條對此予以了明確,明定在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當事人之間尚未履行的義務終止履行,同時,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和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如當事人之間解除合同後,關於賠償問題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當事人也可向專業的律師諮詢,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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