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在什麼情況下生效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試用買賣合同在以下情況下生效:
1.買受人對試用買賣合同的承認。即買受人在試用期內,表示同意購買標的物,即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效力。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既可以對標的物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絕購買的意思表示,這是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權利。買受人是否認可標的物,是否願意購買標的物,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願,不受其他條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
對於買受人同意購買標的物的意思表示,可以由買受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買受人的相關行為作出認定,如買受人毫無保留地向出賣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價款的行為可以推定其同意購買標的物;又如買受人雖然未支付價款,但是對標的物作出了試用或者檢驗以外的行為,如將標的物出租或者出賣的,亦可推定其同意購買標的物。
2.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1條還規定,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這就是對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製。因為在試用期間屆滿前,買受人對標的物是否認可,應當及時作出意思表示,以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過長處於不穩定的狀態,買受人作出是否認可標的物的表示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買受人沒有履行該項義務,就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律規定此時視為買受人同意購買。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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